|
#政府采购# 答疑贴
【问】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,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,采购人确认第一名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公告后,第一名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放弃中标机会,能不能重新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为中标人?
【答|仅供参考】
按照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,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,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,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对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供应商,采购人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,依法依规对有关供应商予以处理。
——引用条例——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
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,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,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,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:
(二)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;
【问】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,请问连续多年使用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违规呢?
【答|仅供参考】
采购方应依据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(即明确具体程序和标准以优选采购代理机构)及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与专业能力进行优选。只要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委托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,与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长期合作不会构成违规行为。
——引用条例——
▶《政府采购法》
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
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,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。
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。
▶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8〕2号)
第三章 从业管理
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、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,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、抽签、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。
(注:仅供参考|若有疏漏请指正) |
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账号?立即注册
x
|